GDC绿能数据中心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联盟的名称为绿能数据中心产业联盟(简称“绿数联盟”),英文名称是Green Energy Data Center Industry Alliance(缩写:GDC)。
第二条 2021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四部委发布 的《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推动数据中心和5G等新型基础设施绿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 新建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电能利用效率不高于1.3,逐步对电能利用效率超过1.5 的数据中心进行节能降碳改造,到2025年国家枢纽节点进一步降到1.25 以下。
为推动数据中心绿色发展,江苏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成立GDC绿能数据中心产业联盟,本联盟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由长三角地区数据中心及新能源行业产业上中下游的数据中心运营商、高等院校、设备提供商、技术服务提供商、行业专家等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绿数联盟定位:立足长三角区域,联合国内同行业组织,搭建对外交流与项目合作平台,促进数据中心和新能源全产业链发展。
第三条 绿数联盟宗旨: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基本前提,促进产业创新应用及产、学、研、用的紧密结合,以长三角为基地,扩大产业内交流与合作、引导并服务中国数据中心与新能源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为目标。联合促进绿能数据中心产业绿色低碳发展与技术推广的企事业单位与专家,在平等互利、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下,跟踪国际国内先进绿色节能技术和产品,完善绿色节能监察、检测、评估、认证体系。积极推动数据中心及新能源行业的绿色低碳与科学发展。整合各个企业的资源优势,对标国际一流的高新技术,制定绿色节能相关标准,同时自主创新,让全产业链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引领世界,这是绿数联盟的最高宗旨。
第四条 本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尊重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
第五条 本联盟由江苏省节能监察中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东南大学、南京邮电大学、中通服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中通服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南京艾科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发起成立。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围绕数据中心绿色节能与新能源领域开展有关业务,促进联盟会员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支撑政府开展数据中心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助力我国数据中心行业绿色低碳有序发展。主要业务如下:
(一)支撑行业管理工作
1. 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推动绿色数据中心及新能源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工作
2. 组织开展数据中心及新能源行业统计分析,建设数据中心及新能源行业节能标准,发布数据中心行业生态数据以及数据中心与新能源产品和平台的评测数据,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产业发展政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二)推动行业技术创新。
1. 组织拟订绿色数据中心及新能源技术和产品发展路线图。
2. 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推进绿色数据中心及新能源先进技术的论证、实施、测试评估,重大技术创新示范应用宣传推广工作。
3. 组织参与有关绿色数据中心及新能源行业标准的起草、修订、贯彻和实施。
(三)推动开展应用试点。
1. 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在细分领域的国家及行业绿色数据中心及新能源示范工程。
2. 举办绿色数据中心及新能源行业展览会或产需对接活动,集中呈现和推广绿能数据中心领域应用的最新发展成果
3. 组织开展行业绿能数据中心行业资源整合和共享,促进行业绿色低碳发展。
(四)促进业内交流合作。
1. 组织专题研讨、人才培训等活动,促进数据中心行业各环节主体在政策、技术、市场、标准、应用、人才等多方面交流对话与协作。
2. 定期举办GDC绿能数据中心产业联盟行业大会,打造业内具有影响力的品牌活动。
3. 建立联盟网站和微信圈,宣传推广优秀数据中心的案例,营造良好的产业环境和舆论氛围
4. 推进国际交流合作,搭建国际交流和合作平台,推进国际标准中国化。
(五)承担各级政府、成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七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政府相关机构;
(二)拥护本章程,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数据中心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等;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等,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常务理事会;
(三)联盟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履行相应程序后成为联盟会员。
第十条 联盟会员包括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分别享有下列权益:
会员单位:
(一)参加会员大会,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二)参加联盟举办的活动,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发布的资讯信息及专项研究报告,或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
(三)通过联盟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四)对联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理事单位:
除享有并承担会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和义务外,
(一)可推荐一名绿能数据中心专家加入联盟的GDCC绿能数据中心委员会(需联盟理事会审核通过);
(二)参加联盟组建的工作组,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 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四)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
(五)获得面向国家部委及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内部研究资料;
(六)优先参与联盟组织的面向联盟企业提供的专业测评项目。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
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和义务外,
(一)可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二)优先推荐联盟组建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优先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四)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第十一条理事单位由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首届理事单位由参与联盟组建的各单位组成;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理事长单位由主要发起单位产生,实行理事长单位轮值制度,理事长单位每3年一届,首任理事长单位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规和行规行约,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三)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承担和配合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并提供联盟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对本联盟不公开的数据、资料等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五)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承担更多义务,有责任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七)理事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普通会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积极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履行有关手续后终止会员资格;
(二)成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联盟设立GDCC绿能数据中心委员会和理事会,其中为理事会设理事大会和秘书处。理事大会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秘书处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事务。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立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负责联盟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联盟全体成员组成联盟会员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联盟工作方针;
(二)审议联盟发展规划;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GDCC绿能数据中心委员会设置顾问委员,成员由政府推荐、理事会遴选和聘任,其主要职权是:
(一)指导联盟确定发展方向和决策重大事项;
(二)指导理事会制定联盟的战略规划、行动计划、重大专项工作等。
第十九条 GDCC绿能数据中心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绿能数据中心领域知名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为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指导;
(二)提出联盟重大研究立项建议,负责联盟重大项目的论证及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
(三)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为联盟成员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联盟的执行机构,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联盟章程;
(三)提名、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理事及理事单位;
(四)决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聘任;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七)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八)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九)监督联盟资金使用、项目实施;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联盟设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为常务理事会成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二条的第(一)、(五)(八)(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联盟理事单位由普通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首届理事单位由参与联盟组建的各单位组成。
第二十四条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联盟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五)负责组织对接联盟与政府、企业、其他机构等的项目合作;
(六)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研究培训等工作;
(七)负责办理联盟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联盟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本联盟经费来源为:
联盟经费来源于会务费、联盟成员投入、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用于支付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和联盟其他事务所需费用,包括:
1、会议活动相关费用
2、联盟例会相关费用
3、团标、白皮书、宣传册等编制出版费用
4、网站、公众号媒体费用
5、开展各项活动以及与联盟工作有关的公用办公、专项工作和日常管理等联盟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开支
6、其他联盟开展工作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经费由联盟秘书处统一管理,联盟设置分管报销管理和财务监督副秘书长,在秘书处单位单独列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详见联盟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秘书处按照联盟大会的有关规定和安排使用联盟资金,按年度向联盟成员公布资金使用清单并提交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联盟终止
第三十二条 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自理事长及秘书长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GDC绿能数据中心产业联盟及GDCC绿能数据中心委员会。
